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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迅软件已收到审核问询函:聚焦于零售行业数字化领域曾荣获“零售信息化行业品牌影响力奖”半岛体育
发布日期:2023-04-29 16:01:40

  半岛体育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4 月 28 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支付技术服务业务为主及软件收入持续下滑,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盈利模式及盈利水平合理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思迅软件是一家聚焦于零售行业数字化领域的知名标准化软件产品开发商及相关支付技术服务商。自成立以来,公司秉持 成为中国流通领域信息化领导供应商 的愿景,致力于为国内中小微零售业态商户提供门店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以帮助中小微商户实现数字化运营及管理,完成由传统门店向智慧门店的转型与升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是一家聚焦于零售数字化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商,软件产品包括智慧零售软件产品、SaaS 软件产品及数字运营软件产品;技术服务主要为基于思迅 Pay 功能的支付技术服务,同时包含少量的技术开发及维护服务。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收入占各期收入比重为 42.97%、34.09%、26.71% 和 21.07%。(2)支付技术服务作为公司一体化软件产品的功能模块之一,与产品高度集成、紧密联系,共同形成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报告期内,支付技术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0.22%、60.02%、68.35% 和 75.91%,收入占比大幅上升且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 50%。(3)在支付推广及技术服务业务中,公司负责向商户推荐聚合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业务服务费支付给公司;同时,公司与经销商签署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由经销商向终端客户推广公司的支付服务业务。(4)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2022 年取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发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关于主营业务商业模式披露不清晰。需要发行人①说明发行人销售软件产品及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时点,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名称及主要条款,是否存在仅销售软件产品不提供支付服务情形,半岛体育是否为一揽子条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一个零售商户为例,按时间顺序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经销商完成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销售的全过程,以及发行人与不同主体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半岛体育②说明支付技术服务业务(思迅 Pay)与支付宝、财付通、收钱吧、付呗等公司是否具有本质区别,该业务的开展模式和商业逻辑,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的角色和承担义务,发行人在业务环节的主要作用及竞争力。

  根据申请文件,(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等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交由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同时,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2)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不得分包、转包,且 发行人应保证商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商户如发生洗钱、恐怖融资、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套现等情形的,客户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发行人的责任。

  需要发行人(1)结合公司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流程、模式,半岛体育说明公司对终端商户提交的申请进行预审是否属于禁止从事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公司是否直接从事监管政策禁止由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等核心业务,是否存在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2)说明技术服务商(经销商)提供的服务(如介绍思迅 Pay 功能及特点、协助公司向商户提供其他与思迅 Pay 功能相关的技术服务)与公司自身从事的业务以及监管政策禁止的 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 的实质区别,经销商是否实际承担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职能或主要职能。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构成,此外还有少量配套硬件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574.48 万元、31,814.13 万元、35,816.11 万元和 25,739.09 万元,年均复合增速 18.34%,保持较快增长。(2)思迅 Pay 功能已作为必备的功能模块与公司门店信息化管理软件产品集成一体。公司思迅 Pay 功能模块,提供可与多个收单机构(包括银行和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的聚合支付通道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公司可直接与上游收单机构等客户签署合作协议,开发公司软件产品中的支付功能模块并与相关上游支付通道连通。在公司软件产品实现销售后,商户即可自行选择是否开通并使用公司思迅 Pay 聚合支付功能。

  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盈利模式。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合同标的包含技术支持服务、收单非核心业务、移动支付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协助推广服务等不同内容。收单机构按照行业惯例根据商户的相关交易流水情况核算公司技术服务费。需要发行人①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技术服务是否为收单外包服务,如有需要,请全面修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避免歧义及投资者混淆。②说明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中合同标的分为技术支持服务、非核心支付业务、收单非核心业务、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协助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及差异,是否为提供相同服务;结合合同标的内容、收费标准的主要约定说明技术服务收入下不同类别收入的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收单外包服务业务收入的实质是否主要为商户拓展及维护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的表述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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